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健康委(局)、政法委、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中医药管理部门、妇联,省军区保障局,委直委管医疗卫生机构:
为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正常生育秩序,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急〔2023〕218号)有关部署要求,决定于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市场需求呈现增长趋势,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代孕、非法采供卵等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严重损害女性健康权益,践踏女性尊严,造成物化女性的负面效应。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伴生买卖和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乱象,引发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的重要体现,也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促进依法执业的有力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切实加强领导,迅速开展行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明确工作重点,强化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相关的全链条管理
(一)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和校验管理,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政处罚力度。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技术和人员管理,严禁辅助生殖技术从业人员在不具备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技术类别的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严禁互联网医院开具属于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所列的辅助生殖常用药品处方。
(二)严格患者身份识别管理。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落实患者身份识别制度,进一步加强身份识别管理,配备必要的身份识别硬件设施,至少包括身份证读卡器、生物识别系统(如指纹、脸像)等,在患者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核查身份信息。
(三)严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拟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在营业执照登记环节如实使用“医疗服务”字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在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前,不得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活动。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重点排查注册范围为医疗服务、健康咨询、母婴保健等公司,依法处置发现的违法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加强辅助生殖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严查通过伪造资质证明文件、出租出借证照等非法购进销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督促企业做好生产、销售记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常用药品包括枸橼酸克罗米酚(CC)、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激动剂或拮抗剂、促卵泡激素(FSH)、促黄体生成素(LH)、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孕激素和雌激素等。常用辅助生殖器械包括胚胎移植管、辅助生殖穿刺取卵针、体外受精各阶段培养液等。
(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加强对互联网上有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服务的监管。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代孕、非法买卖卵子等相关信息及广告的违法违规互联网站(APP)。陕西省卫生健康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29-81298817。各地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认真调查核实。
(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追究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撤销所在机构辅助生殖技术资质,对医务人员视情形轻重,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医疗机构、非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相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由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等违法行为,对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夯实部门责任,健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
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成立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专班(简称工作专班),班长由省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班长由省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负责专班活动的统筹、协调、督查指导等工作,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各地要相应成立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工作专班,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研究工作。省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市抓好日常监管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加强协同配合,严格监督执法,对重点案件开展联合督导督办。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协调行动,负责组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管和核查,查处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采供精、采供卵和代孕相关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行为自律。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政法部门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形成联合打击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工作合力。
(三)网信部门负责督促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清理非法辅助生殖技术违法违规信息,处置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网站平台。做好专项行动的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会同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对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共同完善重大案件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为案件查处提供指导。
(五)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工作中发现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开展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一律依法立案,严厉打击。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身份、指纹等设备的配备。
(六)电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网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互联网上有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服务的监管。依法配合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代孕服务、非法买卖卵子等相关信息及广告的违法违规互联网站(APP)。
(七)教育部门加强对学生生殖健康教育和卫生、健康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宣传。将法治教育与健康教育有机结合,加强权益保护宣传,提升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
(八)民政部门严格履行依法收养登记职责,加强收养登记管理,推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工作。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查处涉及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十)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涉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环节产品质量进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使用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开展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查获的涉案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鉴定等技术工作。
(十一)妇联负责发挥组织优势,依托相关工作载体和阵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妇女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十二)军队各单位卫生部门参照本通知同步执行。
四、把握时间步骤,分阶段推进专项活动
各地市、省级相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按照确定的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以查处案件为抓手,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在全面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监管的同时,开展全面排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重拳出击,严肃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单位,惩处一批不法分子,切实打出声势、形成震慑,坚决清除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一)安排部署阶段(8月1日-31日)。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中省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部门职责,突出活动重点,把握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15日)。省卫生健康委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全省具有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信息。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主动公开本机构有资质医师名单,并从机构和人员资质和管理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开展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其他医疗机构要对照专项活动重点任务,认真开展自查,建立问题台账并及时整改。对未开展自查或者自查走过场,在集中整治阶段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医疗机构,将严肃查处。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6日-10月31日)。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对辖区各类医疗机构,尤其对被投诉举报及上级交办的违法违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班成员单位对各地市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将专项活动工作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回头看”,适时对重点市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暗访。各地市组织开展对本地专项活动的重点抽查工作。
(四)督查评估阶段(11-12月)。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委政法委等14部门开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商研判督导。各地市、省级相关部门全面总结评估专项活动工作情况。
五、强化组织保障,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部门要贯彻落实中省文件精神,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此次工作同全省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医疗卫生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整顿行动及省委主题教育“为民办实事”重点民生项目实践活动、省卫生健康委“十件民生实事”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迅速开展行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二)工作通力合作。省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接到的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核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或通报相关部门核查处理。各地要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途径、多方式广泛开展生殖健康教育和普法宣传,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宣传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危害,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增强群众辨识能力。强化社会监督,拓宽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动员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形成依法打击、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市要进一步落实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长效工作机制。落实联合执法调查、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案件移送、案件信息通报共享、舆情引导、有奖举报等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共管合力。各部门依职责将开展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建立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黑名单”,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依法予以公示。
省级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本系统专项活动开展情况报送省卫生健康委(附件2)。各市卫生健康委应当于每月25日前汇总报送本地区当月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到省卫生健康委,并抄送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附件1)。各地、各单位于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汇总、分析后形成每月小结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于下月5日前、12月31日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附件1.
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汇总表(各市区).docx
2.
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汇总表(省级部门).docx
陕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陕西省委网信办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陕西省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军区保障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