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杨凌示范区卫生健康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健康局,各委直委管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以下简称《目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制定各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按照要求,我委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在《目录》基础上形成了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附件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我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于9月30日前在省级目录基础上形成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以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附件2)。我委与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对省级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及时根据省级目录动态调整本机构目录,将省级目录所有品种纳入机构目录。
二、加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管理
各医疗机构是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机构要建立完善院科两级管理组织,明确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将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管理作为药事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统筹,加强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全程管理,建立健全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等,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落实。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组织临床、药学等相关专家,制订本机构目录内药品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加强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设定考核指标;已有相关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的,要严格按照指南或原则执行。
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药师作用,科学制定点评标准,对开具目录内药品的处方开展前置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处方点评结果的公示、反馈和利用,每季度对上季度重点监控药品使用金额、不合理用药处方占比进行监控排名,经医院组织处方点评小组进行点评论证后,确实存在不合理用药的,对排名前三的科室和医生进行院内通报;被连续三次通报的科室和医生,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科室、医生进行约谈,督促临床用药逐步规范化、合理化。每季度,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临床使用数量和金额由高到低排序前20位的重点监控药品名单(附件3),报送时间为每季度后一个月(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前。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掌握本辖区重点监控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并将使用金额由高到低排序前20位的药品名单上报我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各机构要对不合理用药问题突出的重点监控药品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调整出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等手段方法,保证合理用药。
三、加强目录外药品的处方管理
各医疗机构对未纳入目录的化药、生物制品和中成药等要加强监测、合理使用。医师要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证、疾病诊疗规范指南和相应处方权限,合理选择药品品种、给药途径和给药剂量并开具处方。对于中药,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在国家《目录》发布前已经取得中医类别以外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且在院校教育和毕业后教育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可以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延续使用中医医师开具的中成药长期处方。
四、加强重点监控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绩效考核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将其作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维护人民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加强对重点监控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的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重点监测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定期对下辖各医疗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重点将纳入目录的药品临床使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绩效考核相结合,及时公示考核结果,对监控效果不佳、政策落实不力的医疗机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并跟进整改成效,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机构进行问责。对尚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各地各机构要做好常规临床使用监测工作,对使用量异常增长、无指征、超剂量使用等问题加强预警并查找原因。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要严肃处理。我委将联合省中医药管理局,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对各地各单位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
省卫生健康委崔晶
电话:029-89620738
邮箱:sxyzyg1001@163.com
省中医药管理局王勇刚、孙国社
电话:029-89620682、89620690
邮箱:sxszyglj@sina.com
附件:
1.
陕西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和生物制品).docx
2.
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备案表.docx
3.
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临床使用情况排序表.docx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