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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6100003053505973/2017-1668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7-08-29 0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卫办体改发〔2017〕105号
[ 名称 ]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签定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签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7-08-29 00:38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委),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

 为了加强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协议签定程序,根据工作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协议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协议管理”的原则,履行评估、确定、公布、签定协议和终止协议履行等职责。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委直委管医疗机构签定、终止协议相关事项。

二、加强管理,健全程序

(一)符合下列情况的医疗机构可申请签定协议。

1.首次申报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应为合法医疗机构,无办医主体、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限制。

2.与城乡居民(新农合)医保管理(经办)部门签定服务协议并规范执行协议,自愿续签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3.与城乡居民(新农合)医保管理(经办)部门签定服务协议,在协议期出现名称、地址、服务范围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相关事宜、扩大或缩减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4.在服务协议期因违规、违纪等暂停或部分暂停服务协议后拟申请恢复协议执行的医疗机构。

5.在协议期出现违纪、违规等行为,服务协议被终止一年及以上,期满后,服务协议被终止期间无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自愿再拟申请成为协议医疗机构。

(二)有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1.首次申报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前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

2.与医保管理(经办)部门签定服务协议,因违法行为被终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三)协议签定程序。

1.申报。

(1)对于首次申报拟成为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同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基本条件(附件1)进行自核,按照申报材料内容(附件2)及时向相关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

(2)对于服务协议执行期满并申报续签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在提交续签服务协议申请时,需对服务协议执行期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提供协议执行中各项考核指标变化情况。

(3)对于在协议期出现需要变更相关事宜、扩大或缩减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需明确变更事项和确认变更事项的单位出具的支持性旁证材料。

(4)对于暂停服务协议期满申报恢复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交恢复协议执行申请。恢复协议执行申报需提供暂停期对违规行为整改情况及管理部门的评估意见书。

(5)对于被停止服务协议执行一年及以上的医疗机构,需提交申请,申请要求按首次申报对待。

2.受理。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以书面方式给出申报单位初审意见。    

3.评估。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包括拟订评估方案,抽取评估专家组成评估组(附件3),对提出申报的医疗机构开展评估。评估工作结束后,由评估专家组给出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书经参与专家署名确认后,由专家组组长提交医保管理(经办)部门。

4.批复。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将评估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按照工作程序,以会议形式进行研究审定,行正式文件予以确认,同时向社会公布。

5.协议签署。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与提出申报的医疗机构签署服务协议,双方按照协议认真履行,共同遵守。

三、严格考核评价,完善终止协议机制。

(一)有以下情况者,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可部分暂停、暂停协议执行和终止协议。

1.服务协议执行期间,被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和医保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医疗机构。

2.不规范执行服务协议,被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查处、处罚的医疗机构。

3.服务协议执行期间,服务对象数量日均不足3人次,或服务对象住院人数占本机构总住院人数不足5%的医疗机构。

(二)部分暂停、暂停协议和终止协议程序。

1.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对拟部分暂停、暂停和终止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相关意见,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如有投诉或者异议,与同级内设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后,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提出的意见,经会议研究后,以文件方式明确相关决定和执行时间,并部分暂停、暂停和终止协议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

1.陕西省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2.申报资料内容

3.评估专家组建设

陕卫办体改发105号附件.doc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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