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机构职能

  地 址:西安市莲湖路112号

  电 话:029-12320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网 址:http://sxwjw.shaanxi.gov.cn/

  领导信息:党组书记、主任:张军林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14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省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健康陕西战略实施;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卫生健康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促进医疗与旅游、体育、食品和互联网等行业深度融合。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全省药物政策,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建议。

(六)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标准;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八)贯彻落实全省计划生育政策,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基层卫生健康服务、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卫生健康机构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十)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一)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卫生健康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办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保健委员会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负责在陕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省中医药管理局,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供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全省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完善全省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省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全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 与省民政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全省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 与西安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西安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 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 与省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 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维稳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卫生健康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卫生援外和国际合作项目的外联管理与协调;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二)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省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市级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全省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装备发展应用及装备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三)法规处。组织起草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地方性标准;开展贯彻法律法规情况调研评估;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审批 “放管服”改革协调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和机关学法用法工作。

(四)体制改革处。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开展医改工作监测、评估和绩效考核;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协调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协调推进机关和直属单位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五)医政处。承担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工作;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全省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监督实施。

(六)基层卫生健康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办公室)。拟订全省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评价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统筹协调管理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指导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参与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医联体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牵头卫生健康乡村振兴工作。

(七)医疗应急处。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拟订全省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地方性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科技教育处。拟定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省级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重点科研基地建设;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参与拟定全省医学教育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全科医生培养,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指导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做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接工作,对接我省科技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九)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参与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现场核查;协调落实国民营养计划。

(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处。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全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药品价格和省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拟订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并协调实施。

(十一)老龄健康处。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老年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和安宁疗护等工作;推进老年医学发展,提高老年医疗服务能力,组织开展老年健康促进行动。

(十二)妇幼健康处。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负责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生育全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拟订影响妇女儿童健康和导致出生缺陷危险因素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三)职业健康处。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指导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四)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政策建议,拟订完善生育、流动人口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和评估研判,承担人口形势、人口流动和家庭发展状况的监测工作,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相关制度;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承担省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宣传与健康促进处。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拟定健康陕西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健康陕西建设重大问题研究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省履约牵头工作;承担开展健康陕西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财务处。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经济政策研究;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资金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落实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系统财务管理规范,负责卫生健康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的分配、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拟订全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政策并实施配置许可,提出医疗服务价格建议。

(十七)人事处。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医疗卫生高级人才管理与服务;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领导和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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