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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3053505973/2014-00004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4-11-06 0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卫家庭发〔2014〕343号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4-11-06 10:50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工作,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就医、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扶助标准

(一)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仍然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6号)要求执行。

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鼓励符合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再生育,对失独家庭确需实施辅助生殖的,卫生计生部门免费提供一次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通绿色通道,逐步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对行动不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就医条件。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五)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有条件的市县可以给予适当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六)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可以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敬老院生活。农村失独家庭夫妇安置在敬老院生活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直接拨付敬老院。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继续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人,给予适当的护理补贴。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八)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

(九)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的,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十)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并免除相关费用。

(十一)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残疾独生子女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十二)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并实行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其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可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整合政策资源,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十五)要落实好所需资金,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公益金为辅助的投入保障机制,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投入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十六)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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