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计生局(委),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二类疫苗存储运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陕财办综〔201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县级疾控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时,可以在疫苗中标价格的基础上收取疫苗储运费,疫苗储运费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收取,原则上不超过20元/剂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二类疫苗存储运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pdf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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