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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3053505973/2017-1673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7-12-29 0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卫医发〔2017〕146号
[ 名称 ] 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7-12-29 09:42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国卫医发〔2017〕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改革完善,是对中医诊所设立的创新,是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有利于中医医疗服务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方便看中医。

二、《中医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是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提供中西两法服务和不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风险的中医(综合)诊所,是中医(综合)诊所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校验的依据。

三、原卫生部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四、原卫生部印发的《民族医诊所基本标准》同时废止。民族医诊所的管理参照《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执行。

五、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两种诊所性质不同。对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实行备案管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不得开展小针刀等有创类治疗业务。

六、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和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基本标准,确保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平稳实施。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电子版,请在“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通知”或“下载专区”栏下载(网址:www.snatcm.gov.cn)。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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