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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3053505973/2017-1671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7-12-08 0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卫办中医函﹝2017﹞1085号
[ 名称 ]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7-12-08 01:28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

近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委员会第14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中医诊所设立做出了新的规定。为做好全省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改革的意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管理制度进行的改革完善,是对中医诊所设立的制度创新,是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要求、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有利于中医医疗服务的进一步发展。

二、要认真学习宣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改革工作。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切实做好《暂行办法》的宣传培训和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指定专科科室和专人负责,确保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平稳实施。

三、要认真做好备案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暂行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备案管理工作实际,研究细化中医诊所备案工作流程。对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实行备案管理;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实行备案管理,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

四、《暂行办法》中《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中医诊所备案证》等文件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下发。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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