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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18年全省新农合年度筹资个人参合缴费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3053505973/2017-1668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7-09-06 00: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卫体改发〔2017〕126号
[ 名称 ] 关于确定2018年全省新农合年度筹资个人参合缴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确定2018年全省新农合年度筹资个人参合缴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7-09-06 00:3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委)、财政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财政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20号)精神,结合我省新农合工作实际,现确定2018年全省新农合年度筹资个人缴费标准为人均190元。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要求执行,地方财政负担的提标部分继续按照原分类补助、分级负担的原则和办法,由省、市、县财政分担。

贫困人口参合筹资个人缴费办法继续执行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陕卫财务发〔2017〕74号)文件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尽快安排年度筹资工作,认真做好年度参合个人缴费,及时向社会公布筹资缴费标准,提高知晓率,稳定参合率。2018年度个人参合缴费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到12月31日结束。各地要科学设计筹资程序,规范筹资办法,适时启动年度参合筹资个人缴费,坚决杜绝个人缴费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调整支出结构,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入财政专户。各市经办机构要规范参合证号的编码管理,按照19位编码规则统一编号,不得因证号问题影响群众参合和享受待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资金监管、规范基金使用,科学合理设计报销方案和基金支出方向,保障基金安全和医保平稳运行,最大程度发挥基金的社会效益,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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