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委),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考我委与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卫医发〔2014〕315号)等规定,床位在50张以上,99张以下的安宁疗护中心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100张床及以上的安宁疗护中心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并报我委备案。
二、安宁疗护中心属于单独设立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各地应将安宁疗护中心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依法准入、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请在国家卫计委网站下载)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