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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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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7-06-13 14:5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委),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考我委与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卫医发〔2014〕315号)等规定,床位在50张以上,99张以下的安宁疗护中心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100张床及以上的安宁疗护中心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并报我委备案。

二、安宁疗护中心属于单独设立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各地应将安宁疗护中心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依法准入、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请在国家卫计委网站下载)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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