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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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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7-07-14 11:2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近期,九三学社中央对我省扶贫工作督查反馈中指出,“常用药、低价药配送不齐全,一些慢性病、常见病用药乡镇卫生院比较缺乏,需要到县市级的医院,甚至到外地的医院去购置”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掌握使用非基本药物的要求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要求,在确保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的前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可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从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中,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省医保、新农合报销目录药品。其中: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品规数不超过机构药品品规数的3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超过20%。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要准确掌握该项政策要求,保障本机构的用药需求。

    二、做好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工作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直接挂网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6〕89号)文件要求,各地要做好常用低价药品等直接挂网药品的采购工作,要参照省采购平台提供的参考价格,与企业议定合理价格,避免因采购价格偏低而出现供应不足甚至断供的现象。

    三、加强政策的培训和宣传

    各地要加强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培训和宣传,要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好、用足政策,全面提高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的供应保障能力。要做好短缺药品的预警、协调、应对机制,同时要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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