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管理局、药监局、疾控主管部门,省直省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等14部门《关于调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卫医急发〔2023〕10号)要求,全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会议机制对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职责分工和组成人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区)参照本通知调整本级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会议机制。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审计厅 陕西省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
陕西省医保局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陕西省药监局
2023年7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西安交通大学
陕西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一、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会议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职能
负责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督促检查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
重大问题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监局、省疾控主管部门,共14个部门。
省卫生健康委作为牵头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在省卫生健康委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要求,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召开例会前应根据需要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
联席会议例会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中、省领导同志关于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纠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指导并通报部分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典型案例及重要信息;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部署、督导、检查年度重点纠风工作。
联席会议例会审议年度纠风工作要点,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密切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省卫生健康委为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负责纠风工作要点的制定;对纠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教育厅负责配合开展省属高校附属医院纠风工作;推进完善省属高校附属医院内部纠风工作体系;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大力扶持医药产业;积极引导国家和省内医药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国产药品、医用耗材的生产供给能力;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预算,保障纠风工作正常开展所需必要经费;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商务厅负责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审计厅负责加强对医药企业生产、销售和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采购的审计监督;按程序移送行风问题线索;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国资委负责配合推进所监管的国有企业所属医院和医药企业的行业纠风工作;推进完善有关医院和医药企业内部纠风工作体系;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负责对医药购销领域中发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线索,组织部署开展检查;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相关稽查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办工作;加强药品、医疗服务领域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执法;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医保局负责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行为和医药费用的监督等;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中医类医疗机构纠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药监局负责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管法规体系并负责监督、落实;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疾控主管部门负责对疾控机构纠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管高校附属医院纠风工作按照国家14部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