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计生局(委)、公安局,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公安局,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们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一手抓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一手抓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长效机制建设,全省医疗秩序和医患关系明显改善,医疗纠纷数量和涉医违法案(事)件数量持续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和医院投保率持续提升。但是,涉医案(事)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个别县级医院相继发生涉医、伤医事件,引发媒体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涉事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对涉医事件认识不到位,相关规定贯彻执行不得力,信息通报不及时,现场处置不果断,对伤医扰序违法行为打击不够有力,涉医案件的舆情研判处置能力比较弱。为了进一步加强“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现就2018年“平安医院”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平安医院”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党中央高度重视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召开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要严厉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8月17日召开的全国卫生计生系统表彰大会上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关怀广大卫生计生工作者,采取切实措施帮助他们改善工作生活条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加快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努力开创我国卫生和健康事业新局面。2018年中省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中,也明确将“职业医闹”列为黑恶势力坚决予以打击。加之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暴力伤医案件和扰乱医疗秩序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为此,各地各单位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 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的决策部署上来,把维护医疗秩序作为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重要举措,常抓不懈,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平安陕西、健康陕西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二、切实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扎实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医疗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改善就医环境、优化服务流程,全面开展实名制诊疗,提升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指南,保障患者安全。要加强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儿科等重点科室建设,做好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诊疗工作;要按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要求,利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准确填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要坚决杜绝过度检查、过度用药、过度治疗和乱收费等行为;加强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培训,注重人文关怀,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切实增强群众看病就医感受的获得感。各级医疗机构要大力加强行风建设,深入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弘扬“精诚为本、患者至上、救死扶伤、关爱健康”的职业精神;要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医德医风建设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要认真贯彻“九不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卫生计生系统重点领域行风监管工作的意见》,严格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加强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完善行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整肃医疗卫生领域不正之风,塑造风清气正、作风优良、群众满意的行业新形象。
三、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一要加强医院安全防范建设。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一把手亲自抓的要求,成立安保领导小组,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按照《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人防、物防、技防”标准化建设,年内,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邀请辖区公安部门开展“三防”建设达标评估活动,确保全部达标,确因其他原因未达标的,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及防范措施,提出明确的质量保证和时限要求,并报上级卫计和辖区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各地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三级医院首先在急诊科、儿科、产科等科室开展安检试点工作。二要进一步规范医院警务室建设。医院要按照《陕西省医院警务室建设规定(试行)》的要求,为警务室配备必要的警用装备、防护设施及办公设备,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工作开展;属地公安机关要为警务室选派素质优良的责任民警,三级以上公立医院和每个县区二级公立综合医院要落实民警驻院,其余医疗机构明确责任民警,落实辅警驻院要求,要加强对警务室的工作指导和考核,并指导医院安保部门对重点部位开展巡逻防控,同时指导医院组建应急安保队伍,切实提高涉医违法犯罪案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三要开展医疗机构全员安全防范意识教育活动。公安部门相关专家,要深入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罪犯行为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同时,医院要在科室设立安全预防员,每个科室在每一班也要明确人员担负安全预防员任务,随时掌握特殊病人或家属的不良情绪,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四、严厉打击惩处涉医违法犯罪。各地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要坚决按照《陕西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各类伤医、闹医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果断处置,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严厉打击。特别是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果断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坚决果断依法制止,对挑头和主要人员要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严肃查处,对其他聚集人员要加强教育,并对其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掌握。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守住法律底线,坚决不得纵容以闹取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切实提高涉医案事件现场处置能力。各地各单位必须按照《陕西省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过激行为行为工作流程》要求,做好涉医案事件的前期和现场处置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涉医案事件的早介入、早处理。发生伤医、扰序等涉医案事件,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要靠前指挥,采取果断措施,保护医务人员和事发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对威胁、恐吓、侮辱医务人员的,要坚决依法制止,并迅速报警;对“医闹”等聚众滋事的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有效制止犯罪活动,依法控制犯罪嫌疑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二是不断完善警医联动机制。医疗机构内部发生伤医、扰序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在做好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警,提供现场准确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报警时应当讲清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情况。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迅速控制现场局势,防止事态扩大,警力相对薄弱的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边出警边向上级公安机关请求支援。三是及时做好医疗纠纷调处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建立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引导依法处理纠纷,同时宣传国家关于处理涉医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介入医疗纠纷处理,通过耐心细致地疏导,引导当事人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患方明确拒绝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或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协助患方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六、着力加强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投诉管理。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落实“首诉负责制”,在第一时间热情接待受理患者投诉,疏导理顺患者情绪,耐心细致地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及时反馈并妥善处理,做到有投诉必处理、有投诉必回复,力争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各地要明确自行协商解决的程序,并规定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赔付限额,对超过赔付限额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合患者及家属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法定渠道解决。二要强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共同向政府汇报,按照《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精神,把医调委工作人员的补贴经费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完善组织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持续健康开展;要加强调解培训,健全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保险理赔等工作衔接配合机制;组织律师和公证、法律援助等机构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协调人民法院要探索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巡回审判点,便捷处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或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医疗纠纷。三是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各地要按照《陕西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行)》要求,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年内实现10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6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保;并推动医疗责任险向其它基层医疗机构的延伸。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医疗风险互助金或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等,不断扩大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覆盖面。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承保机构监管,切实提高承保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七、及时做好信息沟通及舆情应对工作。一是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医疗机构发生涉医违法犯罪案事件,要按照《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大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其中,涉及死亡、重伤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综治组织,并在6小时内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同时,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公安机关。涉医案事件发生后,在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和下一步可能采取的处理意见通报事发医疗机构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务人员的情绪安抚和宣传解释工作。各级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重点地区、重大涉医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并予以通报。二是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制订涉医案件舆情应对及信息发布预案,指定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媒体沟通;发生涉医案件后,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媒体沟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将医疗机构监控录像提供给与案件调查无关的机构或人员,更不得公开对外发布,应当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及时发布信息;对于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医疗机构要做好舆论应对,及时发声、澄清事实,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涉医案事件,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发布信息,对于恶意炒作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典型案件集中曝光,震慑犯罪、教育群众。三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施行联合惩戒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处置督办通报机制。涉医违法犯罪处置的考核评价工作要于年终的综治考评相挂钩,由上级部门组织,并将医务人员、患者对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满意度纳入评价体系。
八、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和督导检查。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阶段性工作重点,健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相应组织开展“平安医院”创评活动,扎实推进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深入开展。二是抓好重点工作推进。卫计行政部门要协调综治、公安等部门把以下三项活动纳入年度“平安医院”创评工作,予以重点推进,卫计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以排查打击“职业医闹”为内容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在医疗机构开展“十个没有”平安创建活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人防、物防、技防”标准化建设达标活动。三是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要采取集中督导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适时组织“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督导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对工作不力或成效不明显的地区或单位,要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于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涉医案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年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等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对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 省公安厅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