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贫困退出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现对贫困退出基本标准解释如下:
一、贫困户退出条件
贫困户退出共有5个条件,分别是: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扶贫标准(2010年不变价2500元)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家庭总收入扣除有关费用性支出后,最终归农村住户所有的收入总和,按照农村住户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贫困户退出人均纯收入测算以国家统计局法定统计口径为基础。
(1)计算方法:
农村住户家庭年纯收入=总收入(包括现金形态和实物形态折算款)-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
(2)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
家庭经营性收入: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贫困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
财产性现金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现金收入。 包括利息、股息和分红,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出让无形资产净收益、储蓄性保险投资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等。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3)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所消费的未计算为贫困户收入的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算为费用支出;库存的化肥、农药也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
(4)税费支出:指农村住户以现金和实物形式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附加费、各种集资推派费用和一事一议费。具体分为农业生产税费支出、工业建筑业生产税费支出、其他经营税费支出和其他税费。
2.贫困户退出纯收入测算额外扣除项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2016年贫困户脱贫退出认定标准,贫困户脱贫退出收入测算时基础养老金不计入纯收入。
3.扶贫标准:2010年不变价2500元,以调查年度的现价标准计(届时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公布)。
(二)有安全住房
指家庭现有住房能保证安全居住。原有住房为C级、D级危房的,经过危房改造达到住建部2011年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标准;或通过移民搬迁,已住进质量有保障,安全可靠的搬迁安置房。
农村“C、D”级标准属于危房。
C级标准: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要点为: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出现少量损坏。2.墙体:承重的墙体多数轻微裂缝或部分非承重墙墙体明显开裂,部分承重墙体明显位移和歪闪;非承重墙体普遍明显裂缝;部分山墙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有明显松动、脱闪现象。3.梁、柱:梁、柱出现裂缝,但未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个别梁柱节点破损和开裂明显。4.楼、屋盖:楼、屋盖显著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明显裂缝,个别屋面板塌落。
D级标准: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要点为:1.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2 .墙体:承重墙有明显歪闪、局部酥碎或倒塌;墙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非承重墙、女儿墙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3.梁、柱:梁、柱节点破坏严重;梁、柱普遍开裂;梁、柱有明显变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移严重,有歪闪和局部倒塌。4.楼、屋盖:楼、屋盖板普遍开裂,且部分严重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严重裂缝,部分屋面板塌落;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三)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
指贫困户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无因家庭贫困不能入学或辍学。
(四)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
指贫困户家庭常住人口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大病保险。
(五)有安全饮水
安全饮水的标准为: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居民生活用水量为20升/人/日以上;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95%,严重缺水区不低于90%。
二、贫困村退出条件
贫困村退出共有7个条件,分别是:
(一)贫困发生率低于3%
指全村剩余贫困人口占全村总人口的比例。
(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
1.可支配收入:指农村住户调查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农村住户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来源可包含四项: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工资性收入解释同前。
财产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
转移净收入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转移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惠农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报销医疗费等;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转移性支出,指住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调查年度的标准计(届时由省统计局初步测算公布)。
(三)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
指贫困村有集体经济;或有各类性质的专业合作社、各类专业协会、行业协会、资金互助组织等经济合作组织之一的。
集体经济指归本村全体村民所有的,村级集体经济活动所得的全部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
(四)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
指通至建制村的某个公共活动、服务场所。公共活动、服务场所仅指村委会、学校、敬老院、公共医疗机构。路面类型为沥青(或水泥)路面。
(五)有安全饮水
行政村内有安全饮水。
(六)电力入户率达到100%
全村全部农户接通并正常使用生活用电。
(七)有标准化村卫生室
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且“四室分离”;原则上配备1名或以上有资质的乡村医生,确有困难的,由乡镇卫生院派驻人员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提供工作日志)。
贫困村退出以镇村改革前的行政村为对象,以镇村改革后所在的行政村作为退出条件对标对象。贫困村纳入移民搬迁规划,实行整体搬迁的,不再考核村级卫生室、沥青(水泥)路、安全饮水等指标,但退出时,县级确定的搬迁规划必须实施到位。如因其他特殊情况,县级认为不宜修建沥青(水泥)路、自来水等的贫困村,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经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三、贫困县(区) 退出条件
贫困县(区)退出共有7个条件,分别是:
(一)贫困发生率低于3%
贫困县贫困发生率=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人口。
(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
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人均可支配收入解释同上。
(三)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比例达到97%
97%以上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通路解释同上。
(四)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指全县农村饮用自来水人口占全县农村总人口的比例。自来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集中供水,联户水窖和单井供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将合格的饮用水供水到户的供水方式。部分偏远山区缺水地区,农户群众自有的水窖、水井,只要水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通过水泵抽取或重力自流饮用均视为通自来水。
(五)电力入户率达到100%
全县接通并正常使用生活用电的农户比例达到100%。
(六)有安全住房农户达到97%
全县有安全住房农户达到总农户数97%以上,安全住房解释同上。
(七)97%以上的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
全县97%以上的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