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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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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26-09-21 17:4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局)、发展改革委(局)、医保局,省血液中心,委直委管各医院:

根据原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医疗机构的配血费、储血费。

二、血站供应价格是指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全血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手工分冰冻血浆和机采血小板的血站最高供应价格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四个项目血站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制定了我省血站供应价格;同时制定了其他新增血液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的比价关系核定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三、公立医疗机构向公民收取配血费、储血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我省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执行。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

五、血站和医疗机构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血站和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对血站供应价格进行公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六、临床用血费用医保报销按各统筹区医保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稀有血源RH(-)血定价的批复》(陕价互调发〔2000〕85号),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陕卫规发〔2011〕325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公民临床用血血站供血收费项目及标准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陕西省公民临床用血血站供血收费项目及标准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全

血

类

1

全血

100毫升

110


2

200毫升

220


红

细

胞

类

3

悬浮红细胞

0.5单位

105


4

1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210


5

浓缩红细胞

1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240


6

洗涤红细胞(手工)

0.5单位

120


7

1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240


8

洗涤红细胞(机制)

1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650


9

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

1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950


血

小

板

类

10

单采粒细胞

每治疗量

(1.0×1010/袋)

1,400


11

单采血小板

每治疗量

(≥2.5×1011个血小板)

1,400


12

去白细胞单采血小板

每治疗量

(≥2.5×1011个血小板)

1,500


13

浓缩血小板

1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100


血

浆

类

14

冰冻血浆

100毫升

40

病毒灭活

加收60元

15

新鲜冰冻血浆

100毫升

40

病毒灭活

加收60元

其

他

16

冷沉淀

1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80


17

辐照血液

袋

77

加收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GB18469-2012)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临床用血需求,将“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更名为“悬浮红细胞”,“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更名为“浓缩血小板”,“手工分冰冻血浆”更名为“冰冻血浆”,“机采血小板”更名为“单采血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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