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号)及省政府要求,我委对由原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陕西省卫生健康委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现向社会公布。
附件:陕西卫生健康委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xls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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