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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关于征求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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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关于征求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0-02-11 14:55

 

为加强我省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规范职业健康专家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专家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处起草了《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于2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传真至029-89620720。

附件: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2020年1月21日

(联系人:房鲁光;通讯地址: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37号楼614室;联系电话:029-63917869;邮箱:shaanxizyjk@163.com。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规范职业健康专家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专家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管理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聘任的职业健康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组成的,为职业健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以及专家库中专家的抽取、指(委)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家资格的最终审核、建立专家库,以及专家库换届及人员调整等工作;

(二)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的工作需要,抽取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研究专家提出的重大问题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四)专家库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下设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专家组、职业卫生技术评审专家组、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组、综合组等5个专业组。各组专业领域均包含政策法规、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综合、职业健康体系建设、以及宣传教育、应急及其他领域综合工作。另,各组还具体包含以下专业领域:

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组:包含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与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专家:包含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现场考核,参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评审专家组:包含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工程防护,职业卫生质量控制,资格认可技术评审和参与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组:包含放射防护,放射卫生检测,放射诊疗,参与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放射卫生质量控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等。

综合组:包含参与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和各类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单位依法执业的监督管理,健康企业示范建设,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等职业健康综合性工作。

第六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实时调整和充实。

专家库成立、换届、人员调整时,省卫生健康委将专家库成员名单或调整情况以文件的方式对外公开发布。

第七条专家酬劳及差旅费由指(委)派工作任务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标准支付或报销。

 

第三章 专家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专家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九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敬业奉献精神;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相关业务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因在技术评审、验收和监督检查中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被撤销技术评审资格的经历,或者其他严重违法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国家“两院”院士、荣获 国家和省著名专家、享受国务院终身津贴、在国内或国际领域享有盛名等资深专家除外);为陕西省常住人口;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以取得各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为主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在职业病鉴定专业领域履职的专家聘任条件: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在职业病诊断专业领域履职的专家聘任条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且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10年以上;

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组除上述专业领域外履职的专家聘任条件: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且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10年以上;

(三)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专家:包括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相关专业的临床医师、影像学专业以及实验室检验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有关标准;

在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现场考核专业领域履职的专家聘任条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专家组除上述专业领域外履职的专家聘任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且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10年以上;

(四)职业卫生技术评审专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在资质认可技术评审专业领域履职的专家聘任条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连续5年以上职业卫生工作经验;

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职业卫生技术评审专家组除上述专业领域外履职的专家聘任条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连续5年以上职业卫生工作经验,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职业卫生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五)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由放射防护、放射卫生检测、放射诊疗与核事故医学应急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等放射卫生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熟悉放射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与技术标准。

在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危害严重类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危害一般和严重类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专业领域履职的专家聘任条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放射卫生相关专业10年以上;

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组除上述专业领域外履职的专家聘任条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放射卫生相关专业连续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从事放射卫生管理工作10年以上;

(六)综合组专家:熟悉职业健康工作,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正科级(二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且从事职业(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20年以上。

第十条 专家按下列程序聘任:

(一)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填写《陕西省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并提供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常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递交申请资料,省卫生健康审核其直管单位申请人资料,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健康委(局)审核其辖区内管理单位申请人资料;

(三)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健康委(局)将符合聘任条件的申请人经遴选后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地域合理配置和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遴选、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向社会公布,并颁发专家聘书和专家证。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予以解聘,并书面函告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

(一)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其他原因不再适宜从事专家工作的。

被解聘的专家,其专家聘书和专家证由所在单位交回省卫生健康委。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与回避

 

第十二条 抽取专家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职业健康业务工作需要,可采用随机抽取、人工选取或随机抽取与人工选取相结合等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和职业病鉴定应当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在抽取专家参与工作任务时,应将工作任务及对象告知抽取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到的专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专家在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二)专家及专家直系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与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 专家职责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专家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地方职业病防治规划、政策措施、法规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

(二)参与职业健康重大问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或论文,提出改善与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的建议;

(三)参加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健康工作督导、调研和抽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等活动,提出专业、客观意见;

(四)参与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工作;

(五)参与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和对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机构、职业病治疗机构等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单位依法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参与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工作;

(七)参与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诊断、鉴定、治疗,以及其他职业健康工作的质量控制;

(八)参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

(九)参与职业病防治科研和技术咨询工作;

(十)完成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守则:

(一)在省卫生健康委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参加省卫生健康委指(委)派的公务和相关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纪律,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工作任务,并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持续学习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主动接受培训,更新知识,紧跟最新法规政策标准;

(五)不得以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库专家名义参加非省卫生健康委指(委)派的各种活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书面函告专家及其推荐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经省卫生健康委认定,无正当理由,1年内连续2次及以上或累计3次及以上无故未完成指(委)派任务或不参加专家库正常活动的;

(二)未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或指(委)派,擅自以省卫生健康委专家名义从事营利或违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四)不遵守本规范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因信用不良被相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

(六)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中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为谋取私利弄虚作假,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和结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省卫生健康委向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通报,并从专家库中除名,终身不再聘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委(局)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或共享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资源。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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