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计生局(委),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委管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部门统计应当健全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夯实统计基础工作。按照2017年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的新版《2018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结合卫生统计执法检查、医改监测及控费、医院等级复审等工作中发现的统计指标概念不清、口径不一致、报表不规范等问题,我委组织相关统计专家对2012年下发的《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医院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陕卫办发[2012]243号)文件重新修订,规范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院内统计报表,统一了指标概念、统计口径和报表格式,确保全省卫生统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统计工作的规范要求按医院的级别分类:二级及以上医院需要具备21种院内基本报表(具体见附件1),一级及未定等次医院需要完成11种院内基本报表(具体见附件2),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类需要完成12种院内基本报表(具体见附件3),各类统计指标解释见附件4。
各级、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卫生计生统计工作,将《医院统计工作规范》落实情况纳入本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从组织领导、人员配备上给予支持,使医院的统计工作真正反映医院的运营状况,充分发挥统计的咨询、监督、服务功能,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统计执法检查、督导培训统计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统计工作规范》的指导作用。(附件可在国家网络直报平台公告栏内下载使用。)
本规范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2年原陕西省卫生厅印发的《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医院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陕卫办发[2012]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二级及以上医院统计各类统计报表
附件2:一级医院统计各类统计报表
附件3: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各类统计报表
附件4:统计指标解释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