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对《酸梅粉》、《汉中炒青》、《洋县黑米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了初审,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公示期30日,如有意见,请于2018年6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委综合监督处。
电话:029-89620639 邮箱:894010908@qq.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112号 邮编:710003
附件:
DBS61 0017酸梅粉 公示版.pdf、
DBS61 0018汉中炒青标准 公示版.pdf
DBS61 0004—2018洋县黑米酒 公示版.pdf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