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委),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委管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7〕649号)要求,现就全省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标准、属地负责,全面排查、重点管控”的工作原则,落实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实验室设立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通过集中排查整治和严防严控,避免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二、检查范围
从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包括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相关实验室。
三、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机构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实验室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菌(毒)种或者样本保存、销毁情况;实验室记录和档案;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培训情况等。
详细检查内容见附件1《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
四、工作安排
(一)实验室自查
各设区市、杨凌区卫生计生局(委)按照本通知要求,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时间安排,明确相关人员职责,落实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组织辖区内全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对照《检查表》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于8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
(二)集中检查与整改(8月10日-9月10日)
省卫生计生委将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对各地市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开展现场抽查,采取双随机方式,抽查两个市和两个区(县)。根据抽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将予以通报,同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将派员参加抽查工作。
(三)总结上报
省卫生计生委将把全省自查和集中检查整治情况总结及《生物安全自查情况汇总表》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
(四)通报与督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将对本次专项检查和《传染病防治法》等“一法四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对部分省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督查。
(五)重大活动期间实验室生物安保工作(另行通知)
省卫生计生委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重大活动期间实验室生物安保方案。在重大活动期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按照“严格管理、重点保障、非必须不开展”的原则进行管控;暂停跨省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
五、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杨凌区卫生计生局(委)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将其纳入重点工作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本次检查工作,7月18日前将联系人(附件3)报我委宣传科教处。
(二)各地市卫生计生局(委)、各有关单位要将《传染病防治法》等“一法四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在本通知的检查方案基础上适当增加内容。
(三)各地市卫生计生局(委)、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内容,组织做好数据统计和文件资料的整理,配合抽查工作的开展,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联 系 人:委宣传科教处 王琨
联系电话:029-89620667
电子邮箱:sxxcykj2014@126.com
附件:1.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
2. 生物安全自查情况汇总表
3. 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联系人信息表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