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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健康委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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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健康委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时间: 2022-05-18 11:24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在线提交或到省卫生健康委机关当面递交的形式,申请公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陕西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二条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准确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提供方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一张申请表填写一项申请内容。

第三条  委办公室是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持相关有效身份证明到陕西省卫生健康委(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12号),现场填写《陕西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访问“陕西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陕西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五条  委办公室机要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进入公文流转程序,登记、收文、呈委办公室主任审批,并依照审批意见分发至相关处室(单位)办理。

第六条  办文处室(单位)需对交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若发现申请表提交信息不完整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我委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申请办理的时间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处室负责同志及委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可不予公开。如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联合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则本机关作为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八条  申请的办理与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九条  承办处室应按照我委印发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示范文本》,规范制作答复文本,并按照发文流程严格执行签发程序,待相关负责同志审签后在委办公室机要人员处挂文号(陕卫办函)并印制答复文本。答复文本根据申请人所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若申请人要求的信息提供形式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相关处室经报请委办公室同意后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应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承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办理完毕3个工作日内,将制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文本交由办公室统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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