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陕西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政务公开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省卫生健康委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四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委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一)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内容不准确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做出追究建议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及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