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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0003053505973/2021-0054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1-11-1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号 ] 陕卫医发〔2021〕57号
[ 名称 ] 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1-11-18 17:19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健康委(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分局)、医保局、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委直委管各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行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全省医疗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全省医疗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行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持续巩固卫生健康行业乱象、医疗机构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专项治理行动成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医疗机构突出问题,强化系统治理与依法整治相结合。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和整治违规执业、过度医疗、骗保套保、乱收费、虚假宣传等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医疗秩序,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为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行动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近期引发舆情高度关注,近年医疗投诉、医疗纠纷较多的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医师出租、出借、挂靠《医师执业证书》,超出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对外出租或承包科室、擅自改变业务用房布局、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和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等行为。

(二)打击医疗骗保行为。结合《陕西省2021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打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重点检查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并通过留存、盗刷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假病人”行为;通过以体检、免费接送、减免起付线、减免餐费、住院期间发放补贴,将无指征或门诊治疗的患者诱导住院等“假病情”行为;虚构医疗服务项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假结算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假票据”行为;虚记、多记血液透析费用的“假血透”行为。

(三)打击查处乱收费、诱导消费行为。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等行为。严厉打击以虚假宣传、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术中加价、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重点查处未按照有关规定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经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发布内容含禁止内容、发布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符等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全面核查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广告等各类违法医疗广告,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严肃查处各类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体检等形式,或打着中医药的幌子开展的各类虚假宣传活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对屡犯不改的医疗机构,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不再受理医疗广告申请。

(五)查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混乱问题。全面深入排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不孕不育、泌尿、妇产、口腔等出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线索,重点排查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服务质量和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核心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未建立并实施病案质量控制体系和病历质量管理制度,医师未经亲自诊查出具检查结果和相关医学文书的,或病历书写混乱、前后矛盾的;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有所欠缺等问题。

(六)查处违规或不合理应用医疗技术问题。重点查处违规开展禁止或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违规使用来源不明、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擅自临床应用应明确按临床研究管理的医疗技术,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符,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的行为。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诊疗行为。整治违法违规开展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

(七)治理疫情防控不到位的问题。对未落实“四早”要求和基层首诊负责制,未能规范转诊具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患者,甚至私自接诊具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患者的机构,坚决予以关停。重点查看是否存在医务人员未按标准防护工作或接诊;是否存在让发热门诊(诊室)患者擅自离开,或未设置发热门诊但擅自接诊新冠症状和“红、黄码”患者;是否存在人员出入病区无管控;是否存在核酸未采样先入住、无结果先转出过渡(缓冲)病房;是否存在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是否存在核酸检测报告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八)整治药品、医疗药械管理混乱问题。重点查看药品和器械(主要是大型医疗设备、无菌和植入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购进渠道和储存合规情况,药品是否建立购进、验收记录,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的有关资质及合法票据,并做到票、账、货相符,医疗器械是否购进、使用无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产品;药品和器械储存场所是否符合药品或产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药品或器械问题;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违法生产、使用医院制剂问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存放和使用,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制度,进货查验、维修保养、存储使用等是否有章可循;是否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非法渠道购进、票据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储存、无使用管理规定、超效期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整治安全生产、消防、安防系统建设不到位问题。全面查看医院安全生产、消防、安防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平安医院建设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责任,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后勤保障制度等。对安保工作人员、经费投入不足,安全防范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要约谈医院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

四、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医保、中医药、药监部门等参与。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卫生健康部门(含中医药部门,下同):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自查和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及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

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不按标准收费等行为。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研究将严重危害医疗安全的办医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进行公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医保部门: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药监部门:负责查处医疗机构制售假劣医院制剂违法行为,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保管、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属地行政审批部门:配合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等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2月31日,为期一个半月集中开展,分4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11月17日-11月25日)。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范围要做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覆盖。对自查发现或各方反馈的问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主动认领,认真排查,立行立改。

(二)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11月26日-12月15日)。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紧盯整治重点,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全面检查,检查范围要覆盖不少于50%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机构的执法检查力度,彻查重大案件。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等形式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1年12月16日-12月22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对全省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予以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工作主动、整改积极、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四)完善机制阶段(2021年12月23日-12月31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度。对需要长期坚持并持续开展的工作,要建章立制,形成切实管用的一整套制度规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省医疗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对于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细化措施、明确分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各市、各医疗机构要层层压实责任,切实落实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自查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依法依规处置,保持高压态势。各地各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卫生健康领域相关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认真组织核查。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查办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清理一批违法机构、惩处一批害群之马,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开展专项整治宣传活动,对于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等,要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及时予以通报曝光,组织开展跟踪式报道,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巩固整治成效,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坚守医疗卫生质量安全底线,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

各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上下沟通和信息报送工作,每周五汇总上报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情况。2021年12月27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措施、取得成效、典型经验及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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