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29号),现将2023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申报人员范围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当年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评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岗位要求
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申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申报,申报人单位须填写《陕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岗位设置统计表》。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申报职称要求人岗一致,借调人员借调超过6个月的,不得申报评审;已脱离专业技术工作从事管理等岗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未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科室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三)职业资格(准入条件)要求
申报临床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临床类申报评审专业须与注册执业范围一致。
(四)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职称聘任满 5 年。
2.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申报副主任医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第一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职务满 5 年;
②在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5 年,受聘担任主治(主管)职务满 5 年;
③第一学历为大专学历,在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0年,受聘担任主治(主管)职务满 7 年;
④在职期间取得大专学历,在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5 年,受聘担任主治(主管)职务满 7 年。
申报副主任护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第一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
②在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受聘担任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
③第一学历为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受聘担任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
④在职期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受聘担任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
以上学历(学位)均要求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关。本通知“第一学历”指参加工作时所持有的学历(学位)。
(五)专业能力条件
全省卫生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人应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评审。专业考试合格成绩自考试之日起算2年内有效。
(六)业绩条件
申报人应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能够组织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能够指导、培养下级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人才培养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1.病案和报告要求
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供任现职期间主治或者主持的临床病案、护理病案、专题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详见附件2)
2.工作量要求
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完成以下工作量:
①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件3)。
②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5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 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③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④担任副主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完成以下工作量要求:
①担任主治医师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件3)。
②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③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④担任主管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 周。
(七)代表作条件
1.申报人任现职期间须取得以下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作参评:
单位类别 | 正高级资格 | 副高级资格 |
省级三级甲等医院、省级公共卫生机构 |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2项: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为前5名完成人; 2.具有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均为第一完成人,课题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被SCI或SCI-E收录; 5.作为第一完成人,制订完成本专业的行业部颁标准; 6.作为第一完成人,具有至少1项本专业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7.有3篇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的本专业论文; 8.作为主治医生(或第一责任护士),有2份入选中国临床案例成果库或中国中医药临床案例成果库的优秀病案; 9.带教指导本单位本专业3名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其中有2人取得省级行政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已结题或通过验收),并且申报人要对其取得的2项科研成果进行答辩。 |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2项: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为前5名完成人,或三等奖为前3名完成人; 2.具有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为前2名完成人,课题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被SCI或SCI-E收录; 5.作为第一完成人,制订完成本专业的行业部颁标准; 6.作为前2名完成人,具有至少1项本专业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7.有3篇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的本专业论文; 8.作为主治医生(或第一责任护士),有1份入选中国临床案例成果库或中国中医药临床案例成果库的优秀病案; 9.带教指导本单位本专业3名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其中有2人取得省级行政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已结题或通过验收),并且申报人要对其取得的2项科研成果进行答辩。 |
单位类别 | 正高级资格 | 副高级资格 |
省级三级乙等医院、市级三级医院、市级公共卫生机构 |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2项: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为前5名完成人,或三等奖为前3名完成人; 2.具有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为前2名完成人,课题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被SCI或SCI-E收录; 5.作为第一完成人,制订完成本专业的行业部颁标准; 6.作为第一完成人,具有至少1项本专业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7.有3篇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的本专业论文; 8.作为主治医生(或第一责任护士),有2份入选中国临床案例成果库或中国中医药临床案例成果库的优秀病案; 9.带教指导本单位本专业3名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其中有2人取得省级行政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已结题或通过验收),并且申报人要对其取得的2项科研成果进行答辩。 |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2项: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为前5名完成人; 2.具有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为前2名完成人,课题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被SCI或SCI-E收录; 5.作为第一完成人,制订完成本专业的行业部颁标准; 6.作为前2名完成人,具有至少1项本专业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7.有2篇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的本专业论文; 8.作为主治医生(或第一责任护士),有1份入选中国临床案例成果库或中国中医药临床案例成果库的优秀病案; 9.带教指导本单位本专业2名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其中有1人取得省级行政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已结题或通过验收),并且申报人要对其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答辩。 |
单位类别 | 正高级资格 | 副高级资格 |
其它医疗 卫生单位 |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中1项: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为前5名完成人,或三等奖为前3名完成人; 2.具有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为前2名完成人,课题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被SCI或SCI-E收录; 5.作为第一完成人,制订完成本专业的行业部颁标准; 6.作为第一完成人,具有1项本专业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7.有3篇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的本专业论文; 8.作为主治医生(或第一责任护士),有2份入选中国临床案例成果库或中国中医药临床案例成果库的优秀病案; 9.带教指导本单位本专业3名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其中有2人取得省级行政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已结题或通过验收),并且申报人要对其取得的2项科研成果进行答辩。 |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中1项: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为前5名完成人; 2.具有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为前3名完成人,课题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被SCI或SCI-E收录; 5.作为第一完成人,制订完成本专业的行业部颁标准; 6.作为前2名完成人,具有1项本专业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7.有2篇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省级卫生专业期刊上的本专业论文; 8.作为主治医生(或第一责任护士),有1份入选中国临床案例成果库或中国中医药临床案例成果库的优秀病案; 9.带教指导本单位本专业2名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其中有1人取得省级行政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已结题或通过验收),并且申报人要对其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答辩。 |
2.申报人符合《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569号)科研成果条件的,可作为符合代表作条件参加2023年度评审。陕人社函〔2022〕569号文件中的科研成果条件2024年度不再适用。
(八)继续教育条件
从2019年算起,申报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不少于24小时,专业课不少于56小时。公需课、专业课学时认定以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下载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成绩单为准。
(九)基层支医条件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市级单位医生晋升主任医师前,在现职期内必须到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半年;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在现职期内必须到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1年。鼓励省、市级单位医生下沉到乡镇卫生院完成支医工作,到乡镇卫生院服务的医生,同等条件下,单位应优先推荐晋升职称。县(区)级单位医生晋升主任医师前,在现职期内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半年;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在现职期内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1年。
二级以上(含二级)部队医院、高校附属医院、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医生晋升正、副主任医师,须完成相应的支医任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基层支医不作硬性要求。
基层支医须由单位派出,工作日内全职在岗在支医地点工作。支医完成后须经派出单位、接受支医单位、接受支医单位所在县卫健局三方盖章方为有效。盈利性医疗机构或个体诊所不作为接受支医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支医材料的,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延迟3年申报。单位累计报送3例(含3例)以上虚假支医材料的,暂停单位当年职称申报。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支医工作政策,接受支医的县、乡医疗卫生机构须在县域范围内。对于其他艰苦边远确需支医帮扶的区,由市级人社、卫健部门向省级人社、卫健部门申请报备。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对申报人员完成支医情况认真把关并公示。
(十)不得申报和延迟申报
任现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有1次不合格者不得申报。
2.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3.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申报。
4.医疗差错者,延迟1年申报。
5.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的,当年不得申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6.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成果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延迟3年申报。
违反上述情形之一而评审通过的,一经查实,取消已取得的职称资格。
三、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要求
全省县域内(不含市辖区)医疗卫生单位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陕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可以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不得同时申报省级标准职称。要求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须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且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评审,考试成绩不计入评审量化得分。取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人员晋升正高级职称,须先取得省级标准卫生副高级职称,聘任副高级职称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各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要求
各市负责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应严格执行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规则要求,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评审前单位公示和评审后结果公示。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条件标准收取申报材料,不得放宽人员范围、不得降低条件标准,不得突破评审通过率。专业考试未通过人员不得参加评审,不得计入评审未通过人员数。各市申报人员申报专业须按《评审专业目录》(见附件1)中规范的专业名称及代码填写。
各市应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加强评审会议全封闭式管理,明确评审工作负责领导和工作人员。评委有亲属参加评审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干预评审工作,影响评审公平公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和工作人员,应视情节采取撤销评委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措施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申报工作要求
申报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员职业道德和学术技术水平。单位要对审核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德医风、学历、聘任情况、完成工作量、业绩成果、支医情况等。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上报,不受理个人直接上报和越级上报的评审材料。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发现违反政策规定的,视情节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有关评审政策和问题的说明
(一)职称资格确认
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确认,由其按照职称确认工作要求和我省本专业职称申报条件进行确认,确认通过后报人社部门备案。职称确认、晋升可同次进行。
(二)职称资格转换
职称资格转换根据《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转换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人发〔2004〕459号)要求执行。
(三)全科医生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对扎根农村基层的全科医生,在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上给予政策倾斜。对在乡村工作满5年申报全科医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的乡村医生,免除科研论文和课题要求,可用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等替代。评审时个人总分乘1.1系数为评审最终得分。
(四)军队退役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发挥军队退役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地方骨干作用,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逐月领取退役金、灵活就业等退役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受理并报送至其档案托管机构,由档案托管机构统一申报。
(五)中小学和高校校医
根据中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有关要求,完善中小学和高校校医职称评审政策,积极畅通学校校医职称申报渠道,凡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隶属关系参加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申报、评审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援外等医疗队员
援外医疗队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 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陕卫发﹝2019﹞27号)执行。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函》(陕人社函〔2019〕287号)执行。
(七)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按照《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陕人社发〔2019〕40号)执行。
(八)新冠疫情防控一线人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按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12号)执行。各单位及各级卫健部门要严格审核界定陕人社发〔2020〕12号文件划定的5类人员范围,严格审核防控一线人员抗疫表现情况,不得随意扩大享受抗疫政策人员范围。
(九)收费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高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6〕230号)核定的收费标准,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00元。
七、报送材料有关要求
卫生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 同时仍需报送纸质材料,网上材料与纸质材料内容必须一致。申报人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访问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注册(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网址为http://1.85.55.147:7221/zcsb,人社内网登陆网址为http://10.190.134.115/zcgl。申报人认真阅读《职称申报系统填报说明》,按照网页提示及要求准备相关电子支撑材料。
(一)单位报送材料要求
1.推荐文件(委托评审函)
各(市)区、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需由职改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推荐评审的文件或委托评审函,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须提交推荐评审的文件。推荐文件(委托评审函)须说明被推荐人的姓名、参加评审的系列、专业、级别、推荐理由及公开监督情况等,非正式文件不予认可。
2.《陕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岗位设置统计表》
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需填写《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岗位设置情况统计表》。
3.《陕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公开监督卡》
单位对报送的各项材料,须严格按《陕西省卫生、中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公开监督实施办法》审核,并在材料袋背面粘贴《陕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公开监督卡》,且如实填写监督内容,并将公示及监督情况填入个人评审表单位意见栏内。
4.《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个人须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提交个人签字的《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应以单位为册单位装订,无需放入参评人员材料袋内)。
5.《陕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简表》
单位根据《<申报简表>填表说明》,按中医、西医分正高级、副高级级别分别填写。申报单位在报送《申报简表》时,还需报送电子版,文件格式按《申报简表》的内容和格式,在Windows下用Excel编写、凡涉及数字请将单元格格式设置为文本格式。填写的内容务必准确无误,简表信息是证书办理的依据,由主管单位职改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凡填写不准确或未按要求填写的后果自负。
6.《陕西省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表中“基层单位和呈报单位意见”栏内应写明“同意推荐×××同志晋升×××专业×××任职资格”(此处需申报人将本人申报的专业和级别填写完整),此外还应注明单位推荐形式、结果和公示情况。
7.《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考核表》
申报人填写《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考核表》1份。
(二)个人报送材料要求
报送的材料须是任现职期间的材料,评现职使用过的材料不能再使用;材料可打印或用钢笔书写,字迹工整,易于辩认。
1.申报人申报专业须按《评审专业目录》(见附件1)中规范的专业名称及代码填写。
2.申报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及注册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近5年)、科研成果获奖证书、高级考试合格证书等材料。
3.申报人提交各学段学历复印件和“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PDF文件。国(境)外取得的学历须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4.申报人提交能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病案6份或专题工作报告3份。
5.报送材料要求一人一袋,袋面粘贴《评审材料目录》,填清材料的内容及数量。材料袋必须结实耐用,确因材料较多需要一人多袋的要进行捆扎,并在每份材料袋正面侧面注明姓名和单位。
6.报送参评代表作原件1份,在代表作发表页注明“参评”字样,并经所在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
7.计算从事本专业年限、任职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学历(学位)证书颁发、论文发表、科研成果获奖、科研课题结题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报送材料的要求及装订顺序
所有提供的复印件材料要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顺序如下:
1.①目录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各类资格证、执业证(照片页、内容页、审验页)复印件④聘任文件、证书复印件⑤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以上材料需提供2册)。
2.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科研成果材料、病案、专题报告原件。
3.《评审表》3份、《量化考核表》1份。
除推荐文件(委托评审函)、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外,其他材料一并装入材料袋内。
(四)报送时间地点
报送材料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五)评审表格
各类评审表格及填报说明等附件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附件:1.评审专业目录
2.评审病案和报告要求
3.评审工作量要求
4.评审代表作要求
5.职称申报系统填报说明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1
评 审 专 业 目 录
卫生系列评审专业(113个) | |||||
专业 编码 | 专业名称 | 专业 编码 | 专业名称 | 专业 编码 | 专业名称 |
001 | 心血管内科 | 04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 081 | 推拿科 |
002 | 呼吸内科 | 042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 082 | 中药学 |
003 | 消化内科 | 043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 083 | 职业卫生 |
004 | 肾内科 | 044 | 临床营养 | 084 | 环境卫生 |
005 | 神经内科 | 045 | 医院药学 | 085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006 | 内分泌 | 046 | 临床药学 | 086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007 | 血液病 | 047 | 护理学 | 087 | 放射卫生 |
008 | 传染病 | 048 | 内科护理 | 088 | 传染性疾病控制 |
009 | 风湿病 | 049 | 外科护理 | 089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
011 | 普通外科 | 050 | 妇产科护理 | 090 | 寄生虫病控制 |
012 | 骨外科 | 051 | 儿科护理 | 091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013 | 胸心外科 | 052 | 病理学技术 | 092 | 卫生毒理 |
014 | 神经外科 | 053 | 放射医学技术 | 093 | 妇女保健 |
015 | 泌尿外科 | 054 | 超声医学技术 | 094 | 儿童保健 |
016 | 烧伤外科 | 055 | 核医学技术 | 095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017 | 整形外科 | 056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096 | 理化检验技术 |
018 | 小儿外科 | 057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 | 097 |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 |
019 | 妇产科 | 058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 | 098 | 病案信息技术 |
020 | 小儿内科 | 05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 | 099 | 口腔医学技术 |
021 | 口腔医学 | 06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 | 100 | 医学工程 |
022 | 口腔内科 | 06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 | 103 | 地方病控制 |
023 | 口腔颌面外科 | 063 | 普通内科 | 108 | 消毒技术 |
024 | 口腔修复 | 064 | 结核病 | 109 | 输血技术 |
025 | 口腔正畸 | 065 | 老年医学 | 110 | 药物分析 |
026 | 眼科 | 066 | 职业病 | 111 | 心电图技术 |
027 | 耳鼻喉(头颈外科) | 067 | 计划生育 | 112 | 脑电图技术 |
028 | 皮肤与性病 | 068 | 精神病 | 113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029 | 肿瘤内科 | 069 | 全科医学 | 115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030 | 肿瘤外科 | 070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116 | 中西医结合外科 |
031 | 放射肿瘤治疗学 | 071 | 中医内科 | 117 | 中西医结合妇科 |
032 | 急诊医学 | 072 | 中医外科 | 118 | 中西医结合儿科 |
033 | 麻醉学 | 073 | 中医妇科 | 119 | 介入治疗 |
034 | 病理学 | 074 | 中医儿科 | 120 | 重症医学 |
035 | 放射医学 | 075 | 中医眼科 | 121 | 中医护理 |
036 | 核医学 | 076 | 中医骨伤科 | 125 | 疼痛学 |
037 | 超声医学 | 077 | 针灸科 | ||
038 | 康复医学 | 078 | 中医耳鼻喉科 | ||
03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 079 | 中医皮肤科 | ||
04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 080 | 中医肛肠科 | ||
注:以上专业编码号码为国家卫生考试中心编号 | |||||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审专业(1个) | |||||
专业 编码 | 专业名称 | ||||
001 | 医学基础研究 |
附件2
评审病案和报告要求
一、临床医学专业
提供本人任现职期间病案6份,具体要求:
1.所提供病案应遵循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11号)要求,包括门(急)诊病案和住院病案、疑难(死亡)病案讨论、会诊、抢救记录原件等。
2.所提供病案要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出其诊治疑难病症、解决疑难问题和从事本专业日常工作的能力水平,尤其要反映其作为上级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
3.所提供病案要有真实性,必须是从医院病案室借出的病案原件,对原病案不得修改,不得重新撰写,严禁杜撰、编造病案。
4.对于不设病床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所、门诊部、诊所等,可不提供病案,在专业答辩时加试病案分析。
二、预防医学专业
提供本人任现职期间参加本专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监测、调查、干预工作的专项报告,或者参加专题工作形成的书面总结报告3份。
三、药学专业
提供代表本人任现职期间业务水平的临床合理用药或药物不良反应等工作的监测、调查、分析的专项报告3份。
四、护理专业
提供本人任现职期间整体护理病案6份。
五、技术专业
提供代表本人任现职期间业务水平的本专业技术、方法等的调查、分析专项报告3份。
附件3
评审工作量要求
专业 类别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临床专业 | |
临床 | 非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 门诊工作量 (有病房) | 单元 | 400 | 600 | 普通内科学、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血液病、内分泌、风湿病、结核病、职业病、肾内科、传染病、神经内科、精神病、肿瘤内科、小儿内科等,对有病房的皮肤与性病、康复医学、疼痛学、老年医学、全科医学可参照此执行。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长) | 人次 | 1000 | 1000 | |||
门诊工作量 (无病房) | 单元 | 500 | 800 | 皮肤与性病、精神病、康复医学、疼痛学、老年医学、全科医学、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 | ||
手术/操作人次 | 人次 | 内镜 5000; 支气管镜200 | 内镜 5000 | 消化内科、呼吸内科 | ||
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 门诊工作量 (有病房) | 个 | 400 | 500 | 普通外科、骨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肿瘤外科、妇产科、耳鼻喉(头颈外科)、眼科、计划生育等 | |
300 | 400 | 胸心外科、神经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 | ||||
临床 | 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400 | 500 | 胸心外科、神经外科、烧伤外科 |
1500 | 2000 | 普通外科、骨外科、妇产科、眼科 | ||||
600 | 1000 | 胸心外科、泌尿外科、耳鼻喉(头颈外科)、肿瘤外科、小儿外科 |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 | 人次 | 800 | 1000 | 普通外科、骨外科、眼科、整形外科、计划生育 | ||
400 | 500 | 胸心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耳鼻喉(头颈外科)、肿瘤外科、妇产科 | ||||
200 | 300 | 胸心外科、神经外科、烧伤外科 | ||||
专业 类别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临床专业 | |
临床 | 其他临床专业 | 参与诊疗患者人数 | 人次 | 1500 | 1000 | 临床营养学、重症医学、麻醉学、疼痛学、急诊医学、放射肿瘤治疗学、介入治疗、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
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 份 | 7500 | 500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 ||
份 | 5000 | 5000 | 放射医学、超声医学 | |||
份 | 4000 | 4000 | 病理学 | |||
份 | 2500 | 3000 | 核医学 | |||
中医 | 非手术为主专业 | 门诊工作量 (有病房) | 单元 | 400 | 600 |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600 | 900 | |||
门诊工作量 (无病房) | 单元 | 500 | 800 | |||
手术为主专业 | 门诊工作量 (有病房) | 单元 | 300 | 400 |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400 | 500 |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 | 人次 | 300 | 400 | |||
门诊工作量 (无病房) | 单元 | 500 | 800 | |||
专业 类别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临床专业 | |
口腔 | 无病房科室 | 门诊工作量 | 单元 | 800 | 800 | 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 |
诊疗人次 | 人次 | 3000 | 4000 | |||
有病房科室 | 门诊工作量 | 单元 | 400 | 500 |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组长) | 人次 | 350 | 500 |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 | 人次 | 300 | 400 | |||
公卫 | —— | ——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其中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其中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
注: 1.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期间的完成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半天(4小时)接诊不少于15位为1个有效单元。非急诊科医生在5年期间如轮转急诊科,工作期间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针灸、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中医治疗技术,因受手法操作时间限制,工作量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不考虑治疗病人数量。
2.肾内科学专业透析工作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计算;传染病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时间和会诊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3.全科医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下基层指导工作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4.内镜诊疗5000人次(含内镜下治疗手术,晋升副主任医师至少500例,晋升主任医师至少800例,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为消化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件之一。
5.呼吸内镜诊疗200人次(含呼吸内镜下检查与治疗,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为呼吸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件之一。
6.心血管内科学和神经内科学及其他有介入治疗的专业可参照手术为主临床专业执行。
7.整形外科学和计划生育学专业的工作量指标不含出院人数,其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调整为手术/操作人次数(含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
8.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晋升副主任医师以主刀或一助计算;晋升主任医师以主刀计算。
9.临床医学检验学专业中,形态、血液、微生物等亚专业申报条件为参与诊疗患者人次数,临检、生化、免疫等亚专业的申报条件为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附件4
评审代表作要求
一、代表作条件中所列各项内容不能重复提供。
二、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发表当年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论文的,方可作为代表作参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为准。
三、申报正高级职称,代表作论文字数要求3000字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代表作论文字数要求2000字以上。代表作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只认可排名第一位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四、下列情况不能作为代表作论文申报:
(一)增刊、特刊、专刊、综合版及电子网络版等发表的论文。
(二)综述、个案报道(3例及以下个案报道)、会议纪要、会议交流文章、提前收录、书信。
(三)境外、港澳主办的中文刊物以及繁体字印刷的刊物中发表的论文。
(四)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及提前出版的刊物中登录的论文。
附件5
职称申报系统填报说明
按照我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要求,申报卫生高级职称人员须按本要求在系统上申报。
一、支撑材料电子化基本方法
首先将纸质参评材料以数码扫描或拍照方式清晰转换为JPG格式图片,除参评人员个人照片大小不能超过300K以外,其他参评材料每张图片的大小不能超过600K。若在上传过程中,发现图片超过限制大小,可使用系统中的图片处理工具按照系统中的操作说明将图片大小处理在600K以内再上传。申报人将材料上传至系统后,需对所有图片进行检查测试,确保打开顺畅且清晰无误。
二、职称系统支撑材料模块类别及文件上传规则
(一)照片
照片建议626像素(高)x413像素(宽),蓝底。文件大小不超过300K,支持JPG、PNG、JPEG格式,将照片上传至系统中的照片模块。
(二)证件电子图片
登录系统后,在证件电子图片模块中上传身份证(正、反面两张)、学历及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三)评审申报材料
登录系统后,在评审申报材料模块中先下载相应需填写材料的模板,填写盖章后上传相应的电子化材料。
1.证明材料
《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单位公示证明或文件(公示证明由推荐单位登录本单位账号上传);《陕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公开监督卡》。
2.任现职以来获得的奖励证书
系统中带红色星号的项目为必传项,其他证件材料若有可选择上传。
三、技术支持电话
技术支持电话: 029-85211087 029-8221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