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局)、行政审批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局,陕西自贸试验区各管委会,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根据《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2号)精神,我委对决定中涉及的2项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予以取消(见附件)。
请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发〔2020〕13号及陕政办发〔2020〕22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抓紧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和政策解读,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附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
2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取消许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适当降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条件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引导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新的乙级资质证书,拓宽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范围。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